各区县(市)、功能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商贸企业结构,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宁波经济发展大局,根据《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财函〔2021〕14号)、《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商务商贸〔2021〕138号),现就2021年宁波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标准
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主要分新登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两类。具体申报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新登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1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11-12月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新登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按照企业11-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二给予企业奖励。
(二)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2021年同比实现增长的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11-12月销售额增量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11-12月销售额的万分之一给予企业奖励。
(三)其他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宁波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纳入宁波市限上统计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2.新登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是2021年首次填报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的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含2020年年度新增企业和2021年月度新增企业。
3.申报企业未在信用宁波网站“失信名单公示”栏目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在市商务局资金兑现中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记录。诚信核查期,以申报截止日为核查起始日,追溯三年。
二、申报材料
(一)2021年宁波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新登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提供2021年11月、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四)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提供2021年11月、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及上年同期申报表;
(五)新增企业填写新增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六)存量企业填写存量限上批发和零售企业有关情况汇总表(电子版)。
三、资金申报和审核
(一)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版表格进行汇总,于2022年2月14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核查材料。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年度预算安排,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拟定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并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四)各地收到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
联系人:丁会雨,联系方式:89387132;
章志成,联系方式:89388033。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