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绿工程样板、达标省市标准》《全国绿色样板、达标生产线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6-12-15
三绿工程样板、达标省市标准(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三绿工程样板、达标省市在三绿工程工作的组织机制保障、引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工作创新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 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SB/T 10396 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SB/T 10391 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
SB/T 10392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三绿工程
是由商务部会同中宣部、科技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十二个部门共同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和畜禽屠宰加工行业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目的,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3.2 三绿工程样板省市
是指在实施三绿工程方面符合本标准规定样板省市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3.3 三绿工程达标省市
是指在实施三绿工程方面符合本标准规定达标省市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3.4工作创新
在三绿工程的组织机制保障、引导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推进市场准入、开辟绿色通道等方面的工作实施中,有新思路、新办法,对地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具有积极推动作用,中央或地方财政予以立项支持的,可称为工作创新。
4 样板省市的评定条件
4.1组织机制保障
4.1.1应成立三绿工程工作领导机构,协调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下设办事机构,有专职办事人员。
4.1.2应制定三绿工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底做年度工作总结和综合评价,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4.1.3工作中应建立协调运行、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4.1.4应拟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灾、节”期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并定期发布食品质量信息。
4.1.5应有地方财政支持,近三年用于三绿工程的专项经费在全国同级辖区名列前十以内。
4.2引导绿色消费
4.2.1年度宣传三绿工程的媒体频次在10家次以上。
4.2.2应建立地方三绿工程网,并及时作内容更新。
4.2.3应出版发行三绿工程有关宣传读物,摄制有关宣传片。
4.2.4年度开展多次现场宣传咨询活动,其中全省(市、区)集中宣传咨询活动2次以上。
4.2.5培育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安全食品等放心食品品牌10个以上。
4.2.6年度开展专项整顿活动5次以上。
4.3培育绿色市场
4.3.1辖区内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有食品快速检测室。
4.3.2辖区内农产品市场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制度。
4.3.3年度应有获认证的绿色市场1家以上。
4.3.4城市市区农贸市场完全退路进厅(棚)。
4.3.5年度面向辖区内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绿工程培训1次,面向流通企业培训绿色市场及食品安全标准1次,两次可以一起召开。
4.3.6辖区内建有多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放心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专卖店。
4.4开辟绿色通道
4.4.1应在辖区内开设1条以上生鲜农产品“绿色通道”。
4.4.2颁布生鲜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减少禁行禁停限制、撤消农产品运输关卡等方面的地方行政文件。
4.5工作创新
4.5.1年度应有工作创新项目1个以上,并形成创新项目经验总结报告,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5 达标省市的评定条件
5.1组织机制保障
5.1.1应设有三绿工程办事机构,有专职人员。
5.1.2应制定三绿工程五年发展规划,并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年底或第二年年初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和综合评价,并报上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5.1.3应拟定出符合当地情况的市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灾、节”期间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案。
5.1.4应有地方财政支持三绿工程工作。
5.2引导绿色消费
5.2.1年度宣传三绿工程的媒体频次应在5家次以上。
5.2.2应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设立网页,宣传本地三绿工程相关工作。
5.2.3应组织发行全国三绿工程有关宣传读物,放映有关宣传片。
5.2.4应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通知要求开展宣传活动,其中全省(市、区)统一部署的现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以上。
5.2.5应培育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安全食品等放心食品品牌5个以上。
5.2.6应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整顿活动。
5.3培育绿色市场
5.3.1城市交易额在亿元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快速检测室。
5.3.2城市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建立商品购销台账制度。
5.3.3年度培育地方三绿工程试点单位2家以上。
5.3.4城市市区农贸(集贸)市场完全退路进厅(棚)。
5.3.5年度面向流通企业组织绿色市场及食品安全标准培训1次。
5.3.6引导各类农产品市场建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放心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专卖店。
5.4开辟绿色通道
5.4.1应采取有关措施推动辖区内生鲜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
6 样板、达标省市的标牌要求
6.1 标牌的式样
应为长方形,尺寸大小为长1.2m,宽0.9m。
6.2 标牌底色和字体要求
底色应为银色,三绿工程标识为绿色,“样板省市”或“达标省市”的文字为金色,其它文字为黑色。
6.3 标牌的材质应为包银铜牌。
附件2:
全国绿色样板、达标生产线
(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生产加工农副产品企业的组织管理、人员要求、环境与设施、生产过程、存储与运输、包装与标识、品质管理、企业信用、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J73-1884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749-18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2693-200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477-2004 牛屠宰操作规程
GB/T 19478-2004 肉鸡屠宰操作规程
GB/T 19479-2004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SB/T 10352-2003 畜禽屠宰加工厂实验室检验基本要求
SB/T 10353-2003 生猪屠宰加工职业技能岗位标准、职业技能岗位鉴定规范
SB/T 10359-2003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技能要求
SB/T 10395-2005 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
SC/T 3009-1999 水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农副产品
指蔬菜、水果、 肉禽蛋、奶、水产品、粮油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3.2 原料
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包装、加工助剂和食品添加剂。
3.3 中间产品
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3.4 产品
完成定型、质检、包装后待销售的成品。
3.5 批号
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食品的生产历史。
4 绿色样板生产线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企业应具有完善、稳定、有效运行的组织管理体系,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及监督制度。
4.1.2 企业应通过HACCP认证,获得有效资质。
4.1.3 企业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生产工艺及设备,勇于创新。
4.1.4 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示范作用。
4.2 人员要求
4.2.1 企业应聘用食品检测或卫生防疫相关职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复检合格。
4.2.2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食品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及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企业相关培训和考核应当记入管理档案。
4.2.3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或带致病菌者,经查明不得从事生产、加工等接触食品的工作。
4.2.4 企业应建立对人员卫生及健康进行检查和监督的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好相关记录。
4.2.5 生产人员不得在生产区域内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
4.2.6 生猪屠宰加工人员应符合SB/T 10353-2003的要求。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符合SB/T10359-2003的要求。
4.3 环境与设施
4.3.1 厂址应选择交通便利、水电供给充足、工业配套设施齐备的地区。
4.3.2 厂区及周围不应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不应有地表污水沟、裸露的垃圾场等严重不卫生场所,应远离受污染的河流。
4.3.3 生产区建筑物与外缘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
4.3.4 生产环境和运行应符合环保要求,设施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应节能。
4.3.5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或有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4.3.6 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用于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其环境要求应与生产流程和卫生管理相适应。
4.3.7 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以及其他清洁设施不得给生产带来污染。
4.3.8 凡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4.3.9 工厂应按照GB14881的要求,做好除虫、灭害、有毒有害物处理、动物饲养、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的卫生管理工作。
4.4 生产过程
4.4.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对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考核。
4.4.2 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产量、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4.4.3 不应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原材料使用时应做好领用记录,确保生产、加工使用过程品质安全。
4.4.4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于特殊规定的工艺用水,应按要求进一步净化处理。
4.4.5 生产操作各环节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
4.4.6 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鞋、帽等。用于洁净区的工作服、帽、鞋等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定期更换,并且只允许在洁净区内穿用,不准带出区外。
4.4.7 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4.4.8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4.4.9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4.4.10 乳制品生产应符合GB12693-2003的要求,生猪屠宰加工应符合GB/T19479-2004的要求,牛屠宰加工应符合GB/T19477-2004的要求,肉鸡屠宰加工应符合GB/T 19478-2004的要求,水产品加工应符合SC/T3009-1999的要求。
4.5 存储与运输
4.5.1存储
4.5.1.1 贮存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4.5.1.2 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存储仓库和冷库。各类仓储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4.5.1.3各类仓储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库房管理制度,按时清扫消毒,定期检查卫生情况。
4.5.1.4 各类仓储库房应建立收、发货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管理遵循先进先出原则。
4.5.1.5 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内容应包括进货时间、货品名、进货方、进货量等;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应包括出货时间、货品名、接货方、数量等。
4.5.1.6 对不合格或过期原料和产品应加注标志,且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放置。
4.5.1.7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原材料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品质的原材料。
4.5.1.8应及时排除不合格产品及腐败、霉烂原料,建立安全销毁制度,避免销毁操作造成食品或原料的二次污染。
4.5.2 运输
4.5.2.1 运输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4.5.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原料、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
4.5.2.3 应建立运输工具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洁净卫生,并做好每日运载记录,填写内容包括食品的品名、运量、始发地、卸货地、消毒、记录人等。
4.5.2.4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避免强烈震荡、撞击,不使原料、成品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混装、混运。
4.6 包装与标识
4.6.1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按要求发放、领用,销毁的包装材料、标签应有记录。
4.6.2 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4.6.3 成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内不得夹放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4.6.4 检验合格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及时贴上标签。
4.6.5 标签的设计印制应卫生安全,并易于辨识。标签内容应清晰、醒目;字迹应凝固,不易涂抹;贴签要贴正、贴牢。
4.6.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的要求。
4.6.7 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7 品质管理
4.7.1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品质检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检测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品质监督。
4.7.2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的检测人员。
4.7.3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的检验室应符合SB/T 10352-2003 的要求。
4.7.4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检验数据准确。
4.7.5 按规定要求对成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上市。
4.7.6 对品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处理纠正,并做好记录。
4.8 企业信用
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8.1 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4.8.2 应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纪录。
4.8.3 应对生产产品的质量承担管理责任;承诺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进行生产、加工和运输,及时处理积压变质产品,及时处理客户对质量问题的投诉。
4.8.4 应按时发放、不拖欠员工工资,按照缴纳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4.8.5 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 绿色达标生产线要求
5.1 组织管理
5.1.1 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组织管理体系,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5.1.2 企业应获得QS许可。
5.2 人员要求
5.2.1企业应聘用食品检测或卫生防疫相关职业技术人员,所有从业人员都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每年复检合格。
5.2.2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食品卫生相关法规、标准及业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企业相关培训和考核应当记入管理档案。
5.2.3凡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或带致病菌者,经查明不得从事生产、加工等接触食品的工作。
5.2.4生产人员不得在生产区域从事影响产品质量的活动。
5.3 环境与设施
5.3.1 厂区及周围不应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不应有地表污水沟、裸露的垃圾场等严重不卫生场所。
5.3.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房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J73或有关地方标准对生产工艺、质量和卫生的要求。
5.3.3 厂房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用于中间产品、待包装品的贮存间应与生产要求相适应。
5.3.4 厂房内安装的下水道、洗手以及其他清洁设施不得给生产带来污染。
5.3.5 凡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应使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5.4 生产过程
5.4.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对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定期检查、考核。
5.4.2 各生产车间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艺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产量、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检查、记录。
5.4.3 不应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原材料使用时应做好领用记录,确保生产、加工使用过程品质安全。
5.4.4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食品生产的卫生安全要求。
5.4.5 生产操作各环节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
5.4.6 生产操作人员进行生产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鞋、帽等。用于洁净区的工作服、帽、鞋等必须严格清洗、消毒,定期更换,并且只允许在洁净区内穿用,不准带出区外。
5.4.7 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允许使用的食品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5.4.8 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者应采取净化措施,达标后排放。
5.4.9 加工后的下料和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按照卫生要求,贮存于副产品仓库,废弃物则收集于污物设施内,及时运出厂区处理。
5.5 存储与运输
5.5.1存储
5.5.1.1 贮存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5.1.2 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存储仓库和冷库。各类仓储库房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5.5.1.3 各类仓储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库房管理制度,按时清扫消毒,定期检查卫生情况。
5.5.1.4 各类仓储库房应建立收、发货登记制度,做到账实相符。
5.5.1.5成品入库应有存量记录,内容应包括进货时间、货品名、进货方、进货量等;成品出库应有出货记录,内容应包括出货时间、货品名、接货方、数量等。
5.5.1.6 对不合格或过期原料和产品应加注标志,且要与合格品严格区分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5.5.1.7 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品质的原材料。应及时排除腐败、霉烂原料。
5.5.2 运输
5.5.2.1 运输卫生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5.2.2 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原料、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
5.5.2.3 应建立运输工具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洁净卫生,并做好记录。
5.5.2.4 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避免强烈震荡、撞击,不使原料、成品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混装、混运。
5.6 包装与标识
5.6.1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标签应由专人保管,按要求发放、领用,销毁的包装材料、标签应有记录。
5.6.2 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
5.6.3 成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内不得夹放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物品。
5.6.4 检验合格的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应及时贴上标签。
5.6.5 标签的设计印制应卫生安全,并易于辨识。标签内容应清晰、醒目;字迹应凝固,不易涂抹;贴签要贴正、贴牢。
5.6.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的要求。
5.6.7 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7 品质管理
5.7.1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品质检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检测制度,对生产全过程进行品质监督。
5.7.2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专业的检测人员。
5.7.3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检验数据准确。
5.7.4 按规定要求对成品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上市。
5.7.5 对品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处理纠正,并做好记录。
5.8 企业信用
农副产品绿色生产企业要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5.8.1 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5.8.2 应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纪录。
5.8.3 应按时发放、不拖欠员工工资,按照缴纳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
5.8.4 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6 全国绿色样板、达标生产线的标牌要求
6.1 标牌的式样
应为长方形,尺寸大小为长1.2m,宽0.9m。
6.2 标牌底色和字体要求
底色应为银色,三绿工程标识为绿色,“全国绿色样板生产线”或“全国绿色达标生产线”的文字为金色,其它文字为黑色。
6.3 标牌的材质应为包银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