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工商局: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六年来,在各级政府重视和经贸、工商等部门的努力下,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肉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区的屠宰管理工作仍较薄弱,定点企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有待提高,私屠滥宰和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最近,针对个别地方发生少数不法分子收购病死猪私自宰杀的案件,吕祖善省长作出重要批示:“省工商局要严肃依法查处”。金德水副省长批示:“我省一些地方不法分子私屠乱宰病死猪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要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食品安全”。为深入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全面落实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
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种违法行为,拟于9月20日至10月20日开展一次全省性集中统一的联合执法行动。各地经贸、工商部门要与农业、卫生、公安、质监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统一部署,突出重点,明确分工,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规模大、危害性强的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窝点。对长期以私屠滥宰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和少数“钉子户”、“难缠户”,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
二、开展节前肉品质量安全大检查
中秋、国庆即将来临,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放心的节日,各地要联合开展一次节前肉品质量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活动采取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各定点屠宰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操作规程,把好进厂关、屠宰关和检验关;肉类经营户进货索证等保障质量安全制度是否建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是否齐全,经营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不符合要求、不能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屠宰企业和经营户,要责令停业整顿。抽查主要是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出售的猪肉、猪肝、猪肾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检。对私屠滥宰、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一旦发现,加重处罚。同时,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作用,加大对肉类产品的快速定性检测,清除不合格肉品。
三、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监管,确保放心肉市场供应
为加强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近期专门下发了浙办第55号抄告单。各地要认真落实抄告单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克服一切困难,坚持不懈地抓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肉品安全。
请各地于2004年11月10日前将打击私屠滥军和节日市场肉品质量安全检查情况报送省经贸委内贸办和省工商局市场处。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抄告单(浙办第55号)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安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0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