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9-04
浙经贸调节[2008]408号 各市、县(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 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2007年10月财政部出台了《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7月9日,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财政部发布部长令,从8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全面学习贯彻上述两个办法,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落实监管要求。各地经贸、财政部门和定点屠宰企业要充分认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的开展,认真组织学习无害化处理两个办法,逐条进行对照,明确职责和要求,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全面落实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既要严格执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又要杜绝和严惩虚报数据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法行为。 二、明确补贴标准,做好政策衔接。鉴于《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2008年7月前的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送到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按每头80元补贴处理费用,屠宰环节处理的病害猪分别按每头500元和80元补贴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8月份以后补贴范围扩大到生猪产品。 三、上报审核数据,落实补贴政策。对2008年1-7月的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工作仍按去年要求和程序执行。请各市经贸、财政部门尽快对本辖区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病害猪数量进行严格审核,于8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2008年1-7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审核情况,并附《2008年1-7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附件1)。经审核后省财政将先行拨付1-7月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款,各地财政要尽快落实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四、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报制度。根据《管理办法》确定的工作程序,各级经贸部门应建立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月报统计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从9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由各市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管理办法》附表4),装订成册后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财政厅。同时由各市统一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省经贸委联系人:章美姣,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2862。 省财政厅联系人:冯 洁,联系电话(传真):057187056556。 附件 1. 2008年1-7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 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 江省 财 政 厅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08年1-7月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汇总表 下载地址:http://www.zjjmw.gov.cn/attaches/2008/07/24/2008072400001.xls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一 下载地址:http://www.zjjmw.gov.cn/attaches/2008/07/24/2008072400002.doc ◇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汇总表二 下载地址: http://www.zjjmw.gov.cn/attaches/2008/07/24/200807240000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