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考核组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6-29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推进全市定屠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量化管理,细化考核,形成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特制定《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宁波市各县(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贸易(经贸、贸粮)局。 二、考核内容 (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组织建设(8分) (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的贯彻与执行(6分)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与规范管理(38分) (四)生猪私屠滥宰监督管理(12分) (五)生猪定点屠宰进点率和普及率(10分) (六)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落实(10分) (七)屠宰数据联网与上报工作(16分)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贸易局蔬副处、各县(市)区贸易(经贸、贸粮)局的屠宰管理工作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评比小组成员将对各县(市)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考核内容实行综合打分。 (三)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等级按照最后得分确定一、二、三等奖。 (四)对辖区屠宰管理工作出现失职,造成中毒及影响较大责任事故的,将取消该年度考核评定资格。 (五)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考核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蔬副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和解释工作。 附:《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网页左侧) 宁波市贸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