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贸易局(贸粮)局、物价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分局):
《宁波市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实施情况总体较好,但也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为进一步推进“限塑”工作深入开展,现对《实施细则》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预包装袋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菜市场和其他零售场所直接包装食品(含生鲜农副产品)的预包装袋,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QS证)或取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生产企业产品,其包装袋必须印上“QS”或“中国环境标志”及证书号,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相关的信息。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预包装袋,不得作为零售场所的预包装袋。预包装袋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可以免费提供。菜市场使用的预包装袋的规格、样式不作统一规定。
二、鼓励通过招标形式选择塑料袋供货厂商。为了降低塑料袋购物袋和预包装袋价格,有利于推行限塑工作,政府提倡零售企业联合采取招标的形式,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定价合理,相对低廉,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和预包装袋的生产、供应厂商。招标可以一年组织一次,在限定的年度内,未中标企业生产的塑料袋不得进入市场。
三、鼓励使用可降解的预包装袋。对积极使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且可降解预包装袋的商品零售企业,在星级市场、绿色市场评定和有关先进评定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根据国务院“限塑”《通知》要求,贸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协调抓好贯彻落实;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零售场所执行“限塑”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进入市场的不合格塑料袋,依法严肃进行查处;质监部门要对塑料袋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的产品进行查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是限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零售场所的限塑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防止不合格塑料购物袋流入市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同心协力,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深入开展“限塑”工作落实。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