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6-08-29
各县(市)、区贸易(经贸、贸粮)局,大榭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贸易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下称《随附单》)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组织实施好《随附单》制度 建立和实施《随附单》制度,是当前加强对酒类流通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严防假冒伪劣酒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的有效手段。我们要深刻认识实施《随附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重视、组织上落实,扎扎实实地抓好《随附单》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实施《随附单》的范围和方法 (一)《随附单》制度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 (二)《随附单》由酒类批发商或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在销售酒类商品时开具,每销售一 次均需开具《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且做到单随货走,一货一单,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随附单》内容包括售货单位的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 (四)酒类零售经营者在进货时要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酒类批发、生产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好《随附单》,所有供、进货方均应建立经营购销台帐,保留三年,严格管理,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 三、《随附单》制度的监督管理 (一)监管范围 宁波市贸易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县(市)、区贸易主管部门实施《随附单》制度的情况,受理有关《随附单》制度实施中的投诉、举报。 各县(市)、区贸易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随附单》制度实施中的投诉、举报。 (二)监管内容 1、《随附单》按商务部统一样本印制。酒类批发经营者和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所需《随附单》,凭《登记表》向所在地贸易管理部门购买。 2、检查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三者是否开具或索取《随附单》,是否建立《随附单》台帐资料。 3、检查《随附单》是否按要求栏目填写。 4、检查《随附单》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况。 5、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随附单》格式及其说明(主页浮动图标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