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时间:2019-07-03
 

为保证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储备工作按照规范、合理、公正、透明使用的工作实施,保证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向宁波市商务局反映。公示期限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算。

联系电话:89387133

附件: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局

201972


 

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篮子商品市场应急保供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精神,为确保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储备商品,是指我市对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菜篮子商品。

储备品种包括:生猪活体储备、蔬菜经营性储备、出白禽经营性储备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和豆制品原料储备等

第三条 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经营性轮换制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储备相应数量的实物;储备期实行年度储备,一年一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储备工作,对承储企业承储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参与储备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承储商品出、入库以及在库(栏)管理,其主要职责及义务是:

(一)负责承储商品的落实和反馈储备执行情况,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

(二)负责承储商品质量,承储商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按照投放计划和要求,落实承储商品的应急投放,定点、挂牌销售;

(四)接受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监管单位的现场监督和检查,负责储备商品出、入库台账记录。

第三章  承储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在宁波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连锁)农产品经营、流通企业;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不良承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承储企业分类要求如下:

1.生猪活体储备

上年出栏商品猪800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符合畜牧养殖质量标准要求。

2.蔬菜经营性储备

上年蔬菜交易量100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连锁)农产品经营、流通企业,具有1000吨以上蔬菜放置场所,具有稳定的蔬菜销售渠道。

3.出白禽经营性储备

年出白禽交易量10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大型出白禽流通企业;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有稳定的出白禽销售渠道,出白禽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要求;企业自建或租赁冷库,冷库容积200立方米以上。

4.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

年进口冻猪肉交易量400吨以上,具有进口冻猪肉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企业自建或租赁冷库,冷库容积200立方米以上,库温稳定保持在-18℃以下。

5.豆制品原料储备

上年加工豆制品原料6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具备豆制品原料储存场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具有稳定的豆制品销售渠道;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  储备品种、计划数量及承储价格标准

第九条  储备品种、计划数量及承储价格标准如下:

1.生猪活体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50000头;承储价格每头最高不超过30元(实际价格根据竞价确定,下同)。

2.蔬菜经营性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10000吨;承储价格每吨最高不超过100

3.出白禽经营性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200吨;承储价格每吨最高不超过2000

4.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500吨;承储价格每吨最高不超过2000

5.豆制品原料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600吨;承储价格每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

储备品种、数量调整应经市政府批准;因承储最高限价原因导致储备工作无法完成的,可调高承储最高限价,每次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且应重新组织申报工作。

第五章  储备申报、审核及确认

第十条  承储企业确定及承储数量分配

(一)申报。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菜篮子商品储备申报通知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报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申报表(详见附件1-5),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属地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企业申报储备数量需符合企业经营规模,不得超过企业承储能力

(二)初审。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的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三)审核及分配。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根据当年储备计划数量,按照竞价的原则拟定承储企业和储备数量,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承储企业及承储数量。

竞价原则。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申报企业承储报价,从低到高确定承储企业和数量,储备费用报价相同的,根据申报企业上年经营规模、上年储备任务情况、企业商品的交易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认储备分配数量。

第六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实行年度检验,动态管理,日常管理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协议书(另行制定)或委托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及时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承储商品日常管理,落实质量管理和数量监测月报制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接受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确保承储商品数量充足,承储商品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周转,实行动态轮换;承储商品实行经营周转,动态轮换的,应做好动态轮换的台账记录;储备期结束后,储备商品由承储企业自主销售。

第十五条 储备投放。当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或者出现其他需要动用储备商品的情形时,由市商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甬商务秩序[2017]75号)要求,向承储企业发出包括储备投放的品种、数量和投放统计等内容的通知,承储企业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市级平价供应点或者其它销售网点定点挂牌销售。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储企业的督查。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储企业的储备经营台账(合同、发票、进出库单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作为储备任务结束后第三方审计的依据;市及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储备企业承储情况、投放销售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资金拔付

第十七条  储备期满后,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申报菜篮子等重要商品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另行制定),承储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申报,由区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储备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按照商务部门与承储企业的协议约定,对承储企业的各项储备台账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现场查验,确定承储企业的储备履约情况。根据审计情况,并经公示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或部分取消储备企业的资金拨付,并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同时取消其今后三年菜篮子商品储备资格。

1.未按规定完成储备任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管理单位进行储备检查;

3.经检查储备台账不齐全,难以核实协议履行情况的;

4.未按应急投放要求完成储备商品投放任务的。

第十九条  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收到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拨付资金通知后,及时通知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3年。原《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级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商务秩序〔201581号)、《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级出白禽经营性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商务秩序〔20158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本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贸局蔬〔20141号)办法废止。

附件:

1.宁波市生猪活体储备申报表

2.宁波市蔬菜经营性储备申报表

3.宁波市出白禽经营性储备申报表

4.宁波市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申报表

5.宁波市豆制品原料储备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