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3年度)的通知
时间:2012-0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09-2011年度)有效期至201112月。在对其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1-2013年度)(以下简称《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1]17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度》自201112月执行,有效期至201312月。

二、与原报表制度相比,《制度》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为定期了解全国酒类流通管理和行业情况,增加了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填报的地区1表和地区2;二是为使监测数据更有代表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了35家样本企业(企业类型包括批发、零售、餐饮),每个计划单列市增加了25家样本企业,并提出样本企业选择量化标准;三是为使监测商品名称和编码一一对应,在批发2表和零售(餐饮)2表中增加了商品编码(条形码)。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制度》要求,科学选定样本企业,积极调整监测单品结构,并在201229日前,将酒类样本企业备案表(见附件)报送我部。监测单品如有调整,请一并将调整说明报上。

四、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新旧报表制度的衔接和培训工作,指导样本企业按照新的报表制度报送数据,并做好数据收集分析、信息发布、调研等相关工作。从20124月份开始,我部将对各地报表及时报送率进行考核,并将结果反馈各地。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   谈丽萍  刘虎成

  话:01085093867  85093834

  真:01085093875

  箱:jiuguanban@mofcom.gov.cn

 

   附件1酒类监测样本企业备案表
   附件2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商务部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