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和市贸易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意见》(甬贸局蔬〔2012〕10号)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7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违法作为小型屠宰场点的行为,确保所有取得A序列编码的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本实施方案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同时确保所有取得B序列编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政令〔2010〕274号)等规定的条件及相关标准。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水平,规范屠宰经营行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方案附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强化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约束作用,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提高企业机械化加工程度、管理水平和依法经营意识,深入组织屠宰企业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不断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定点屠宰厂(场)鲜肉配送范围和供应覆盖面,规范屠宰经营行为。
(二)清理整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严禁跨限定区域流通。清理整顿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由各县(市)、区商务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制定辖区内小型生猪屠宰场审核清理意见。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文件予以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帮助指导其搞好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做好撤并工作。
(三)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维护肉品市场秩序。会同工商、卫生、农业、公安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组织力量采取蹲点督查,明察暗访,对私屠窝点、白板肉和生猪注水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依法严惩阻碍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违法事件,彻底根除私屠滥宰和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肉品市场秩序,为审核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程序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底前)。认真学习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贸易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意见》的工作安排,组织召开全市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工作动员会,部署各县(市)、区商务局做好辖区内审核清理工作动员。督促各县、市区商务局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审核清查阶段(2012年3月中旬前)。由各地商务部门督促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查找问题,及时整改,企业自查结束后,及时向当地商务局提出审核申请。各县(市)、区商务局在收到企业审核申请后,联合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核。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2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清理整改意见,予以督促整改,并于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中旬前)。宁波市贸易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联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屠宰企业发生资格情况变更的,市贸易局及时登录全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同时做好迎接省级审核清理工作小组和国务院联合督查小组检查验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成立由宁波市贸易局主管领导为组长、市贸易局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组员组成的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蔬菜副食品处,负责全市审核清理的具体组织协调、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督促各地相应成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各项工作。
(二)认真审查,规范管理。一是检查屠宰场是否合法持有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二是检查屠宰场设置和厂址选择的合理性,检查屠宰场的水源条件、建筑规定、平面布局是否符合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件和相关标准。三是检查屠宰场的宰前设施、屠宰设施、无害化设施、清洗消毒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检查屠宰场的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是检查屠宰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持有相关有效证件;六是检查屠宰场是否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台账记录制度;七是检查屠宰场屠宰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八是检查屠宰场宰前生猪瘦肉精检测执行情况、检疫制度和肉品检验制度落实情况;九是检查屠宰场对不合格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审核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督办。
(三)落实整改,接受监督。要强化责任追究,加强抽查和联合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进行处罚,问题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在相应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提示广大消费者和媒体进行监督。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引导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四)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与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部门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审核清理相关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情况。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良好的肉品市场秩序。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各县(市)区商务局从
联系人:崔秀根、王轶娉
电话:87276504 13586519676
87342199 13957894662
传真:87342761
附件1:宁波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审核清理标准
附件3: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和打击私屠滥宰阶段情况统计表
附件4: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和打击私屠滥宰行动联络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