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1-07-21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国务院、浙江省、宁波市食安办和浙江省商务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现结合我市生猪屠宰工作实际,制定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浙江省编办关于加强“瘦肉精”监管的工作职责文件,切实落实屠宰企业生猪进场查验、宰前“瘦肉精”抽检、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场六个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和屠宰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肉品市场,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二、整治任务

各地贸易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的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屠宰环节监管整治和行为监管整治两项整治任务。

     (一)环节监管整治。主要包括“六个环节”,即生猪进场查验、宰前“瘦肉精”抽检、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场环节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情况整治。

     (二)行为监管整治。主要包括“八类行为”,即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行为;定屠场(点)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行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行为;定屠场(点)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定屠场(点)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出场的产品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和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行为;定屠场(点)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定屠场(点)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行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行为,以及外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进入宁波市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14月开始至20123月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114-6月)。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在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18月―20122月)。针对“六个环节”和“七类行为”,逐项开展整治,全面落实整治任务。其中对检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大规模的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案件,组织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23月)。各地贸易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我局将对各地整治开展情况组织抽查。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阶段(20123月)。各地做好省联合检查组检查准备。

        四、工作要求

加强屠宰环节肉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是贸易部门年度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贸易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协调相关部门,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强化整治工作组织领导;要认真对照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文件和浙江省编办发〔201150号文件明确的瘦肉精监管职责,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抓好屠宰环节瘦肉精整治工作落实;要充分宣传《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我市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功能,整合调动专项整治力量,拓宽整治工作参与度及信息来源;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充实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积极探索建立肉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确保全市肉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联系人:崔秀根  联系电话:87276504 

宁波市贸易局

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