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贸易局贯彻生猪屠宰管理新办法
时间:2009-08-28

市政府最近颁布修订后的《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从2009101日起施行。新《办法》由市贸易局从去年下半年就开始进行修订。其间经过多次调研,反复论证,数易其稿,并在市法制办指导下,完成修订稿。7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第166号令发布施行。

新颁布的《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较之原办法,在监管职责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增加了新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有:一是监管职责向基层延伸。新办法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场和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的举办者、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责任人,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二是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新办法构建了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机制:要求批发市场的举办者有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室和检验人员;生猪产品流通要使用防尘且具有吊挂设施及内脏专用盛器的专用车辆运输,装运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从市外输入生猪产实品行调运报验制度,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禁用药物检测和运载工具消毒等证明;对淘汰的种公母猪、晚阉猪等不符合商品猪标准的生猪,应当在胴体上单独加盖标志章,不得上市鲜销。三是鼓励创建肉类品牌。新办法提出,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与生猪养殖户、生猪产品供应商加强合作,创建肉类品牌。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场通过生猪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形成品牌肉加工、批发零售供销网络体系。四是严格执行禁用药物检测制度。新办法规定,实施生猪屠宰前禁用药物检测,对检出不合格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在批发环节和从市外输入生猪产品,也要查验禁用药物检测等证明,未按规定检测将受处罚。五是发挥服务外包的积极作用。新办法提出生猪检疫、肉品检验、禁用药物检测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非政府组织,进行检疫、检验和检测。同时,新办法还在推行生猪屠宰场分级管理,建立屠宰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追溯体系,餐饮服务和团体伙食单位使用生猪产品的来源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新《条例》和市政府新《办法》,市贸易局决定9月份在全市开展屠宰管理法规宣传月活动,对现有各项规定进行清理;加快推进屠宰场网络监控工程建设和猪肉质量IC卡网络追溯系统建设,形成从生猪屠宰加工到流通消费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信息追溯链。对总投资1.5亿元即将建设和正在建设的宁波方兴、慈溪、北仑3家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场,按新《条例》、新《办法》要求,建设成高标准的屠宰加工和肉类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