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公安、财政、环保、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监局(分局):
现将《商务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商秩发〔2009〕4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九部门的《意见》精神和新修订的《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由于猪肉质量安全涉及到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有关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加强信息沟通,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组织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探索建立猪肉质量IC卡网络追溯系统等长效管理机制,努力形成覆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环节的完整信息链条和监测体系,共同做好肉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实现猪肉质量安全责任的全程追溯。
二、切实贯彻屠宰设置规划,优化屠宰资源布局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保证质量、适当集中、方便群众”的原则,制订和完善当地生猪屠宰企业的布局规划。同时结合当地生猪屠宰企业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码、制作和换发工作,对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生猪屠宰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要取消定点资格。
三、切实加大“十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猪肉质量安全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消费氛围
今年“十一”、中秋假期正值国庆60周年,又是首次国庆、中秋双节重合形成的8天长假。预计猪肉消费将迎来购销两旺的局面。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节前和节日期间,加强监督检查和消费宣传引导。重点要组织力量加强对生猪养殖、屠宰及肉类批零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的猪肉质量安全检查,确保节日消费安全。
宁波市工商局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局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