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5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转发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经贸委(贸易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和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浙江省2009年度“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申报和验收办法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四 

浙江省2009年度农超对接试点项目
申报和验收办法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和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要求,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本办法。
   
一、对项目和申报的要求
    1.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申报的项目为: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和农产品配送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为: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每个商业企业、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申报1对“农超对接”项目。1个县申报的“农超对接”项目不超过2对。每对“农超对接”项目包括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配送中心项目、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品牌建设项目各不超过1个。
2.
所选项目的建设地址必须在该农产品基地所在的县(市、区)内,但不得设在无基地的城区内。
3.
项目需在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3.年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2008年度鲜活农产品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或鲜活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0% 
  4.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已建有鲜活农产品直采基地,并与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依法注册半年以上。 
  2.社员在100个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并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 
  3.有符合对接农产品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规模。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申请。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主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的项目,于720前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商务主管部门会财政、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725前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农业厅。
   
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对接双方共同签署的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书及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2.
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合作协议书;
    3.
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简介;
    4.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
项目同意建设的文件;
    6.
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8.2008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9.
“农超对接”项目发展规划。
  
(二)省级会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将进行联合审核,择优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上报文件;
    2.
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汇总表。
对未上报或未列入国家级“农超对接”的项目,将择优列入省级“农超对接”项目。
  
(三)项目的实施与验收。项目经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确认后,承办企业要抓紧实施,按照《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文件另发)要求,确保在2009年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20101月,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将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1.
验收重点:核查项目是否达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关建设标准配置必要的设备,满足使用要求;核查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审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2.
验收结论:验收小组对每个承办企业或项目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
    3.
申请省级验收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当地商务、财政、农业部门的初验报告;
  
2)企业项目验收申请书;
  
3)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5)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资金拔付。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农超对接”项目给予支持,具体补助办法按规定执行。

附件: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表

OO九年七月十四日